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采【2008】31号)
2008年10月16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意见》(冀政办〔2007〕22号)文件精神,深入做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二、国家通过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和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指导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的规定,目前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包括:空调机、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产品;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包括:冰箱、高压钠灯、单端荧光灯、高压钠灯电子镇流器、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电力金具、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传真机、复印机、电源适配器、三相配电变压器、家用自动电饭锅、家用电动洗衣机、DVD、家用电磁灶、饮水机、数字多功能办公设备、清水离心泵、开关电源、数字投影机、不间断电源、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便器冲洗阀、水箱配件、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淋浴房、淋浴器等产品。
三、各级财政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时,凡是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或者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类别且拟采购节能产品的,要在部门预算说明和政府采购预算中标明采购节能产品。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采购项目支出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节能产品的预算,并充分考虑价格调整因素,为采购节能产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采购人采购节能产品,应当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五、拟采购产品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类别范围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下同)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节能产品供应商,可适当降低采购人在业绩、资格等方面规定的特定条件。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价较高的节能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同时,在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招标文件和信息公告中明确载明,并将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作为必须实质性响应的资格条件。凡投标(响应)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之外的其他产品的,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招标文件中,还应载明对节能产品体现优惠的评审标准和方法。有关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采〔2007〕1号)规定执行。
六、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的,在其技术参数和商务参数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其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必须采购节能产品,未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一般产品不得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采购节能产品;节能产品的技术、服务等指标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采购同类别的一般产品。
七、签订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节能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节能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期限,不得超过节能产品认证有效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标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合同。
八、建立全省政府采购节能产品信息报告制度,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中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并作必要的分析。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涉及节能产品采购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节能 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14日印发
文章出处:
河北省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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