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操作程序
2007年6月28日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立项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政府采购办公室是集中采购立项审批管理机构。各采购单位在实施集中采购前,应根据年度采购预算或采购计划填制《立项审批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查后确定立项,由采购办审核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具体实施采购。
(二)定点采购的项目立项,由采购办依年度工作计划直接下发《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通知书》。
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核
采购单位于季末20日前提出政府采购用款(包括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出的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填写《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季度用款计划书》(表1)。然后由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财政国库部门对预算指标进行审核,在4日内完成签字、盖章,证明资金已落实到位。采购办凭此用款计划书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
采购单位自筹资金进行采购事项,经立项审批后,将采购资金汇入指定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单位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另有付款方式的在立项时必须提供文字说明。
三、政府采购项目委托
采购单位用财政资金(预算内外)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填列在《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表2)中,报采购办审核。采购项目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填列在《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政府采购资金划转专户审核表》(表3)中,在采购前将资金划转“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国库科签字、盖章方可证明资金已落实。 
采购办对采购单位提交的《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内、外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或《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政府采购资金项目明细表》进行审核,向采购中心下达《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通知书》。
政府采购中心依据采购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委托申请与采购人签订《委托采购协议书》。
四、政府采购方式选择
涉及立项的采购项目,在资金落实、委托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对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采购办。采购办对采购中心提出的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进行审批,然后,采购单位向采购中心提出采购项目具体技术需求。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需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采购单位对采购中心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无异议后签字、盖章认可,采购中心将采购单位确认的招标文件报采购办备案。
五、政府采购招标程序
(一)采购中心进一步核准《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通知书》和《立项审批表》及采购单位提供的项目技术文件。
(二)采购中心与采购单位签定《委托采购协议书》。
(三)招标文件编制。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拟采购项目名称、规格、数量、技术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进行专家论证的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报采购办备案,招标文件在发布前需经采购单位确认并签署意见。采用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中心要编制采购方案,该方案应报采购办备案。
(四)采购办对备案的招标文件在7日内无异议,采购中心即可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将公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同级采购办备案。采购中心向供应商出售标书,供应商购买标书。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项目专家、采购单位代表等组成。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从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提出初选专家名单及专家详细情况,报经采购办批准后确定。
(六)开标和评标。
1、政府采购中心依项目招标方式确定开标形式,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举办开标仪式,开标仪式由项目领导小组主持。
2、采购办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监督,并邀请纪检监察、公证、采购单位负责人、新闻媒体参加并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3、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主持,负责评标方案(草案)制定,召集评委选举或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通过评标方案。负责评标记录和其它统计、计算工作。
4、采购中心代表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无投票权。
(七)项目领导小组。采用公开招标或采购金额(单项)1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与服务,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的组成由采购单位、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项目领导小组对中标结果有最终确认权。
(八)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评标事项参照公开采购评标程序。
(九)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废标后,改变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采购办批准。
(十)采购过程结束后,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预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公示三天,三日内无疑议,采购中心或投标代理机构方可向预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预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无疑议,由采购中心或投标代理机构出具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并主持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采购办要对采购单位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与中标通知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供应商依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单位提供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所提供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发《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
八、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外资金)的,采购单位协同供应商凭采购办和采购中心的有关手续到财政国库部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资金划转手续,财政国库部门并对采购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按财政国库程序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九、政府采购结项管理
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政府采购规程实施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向采购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涉及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采购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将谈判纪要(复印件)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报告在谈判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采购办备案;询价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将询价纪要(复印件)及确定中标供应商报告在询价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采购办备案。
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采购办应不定期会同集中采购单位、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定点单位、协议供货单位进行检查。定点单位、协议供货单位经招标确认后(合同签定后)七日内,由采购办颁发牌匾或证书。
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考核和监督检查。
文章出处:承德市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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