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2007年8月27日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一)落实资金。采购项目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财政国库部门按规定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人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由采购人将采购资金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采购人填写《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
(三)采购人在协议供货经销商(同一品牌)之间择优选择经销商。采购人在实施协议采购办公设备前,若发现协议经销商销售的同品牌、同配置、同质量、同售后服务的价格高于其了解的非协议经销商的价格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以下选择权:
1、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不指定品牌条件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可在一般设备协议供应商之外另行选择供应商,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该供应商除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②供应商经销该产品的年限应达到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编制的一般设备协议供货招标文件规定的年限;
③供应商必须有生产厂家销售该产品的授权;
④在承德市有售后服务人员,且能上门服务;
⑤其提供的单台产(商)品价格应比协议供货当日价格低5%(此外,仍可提供各种实物赠品和其他优惠);
⑥供应商同意向有关部门出具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基本情况表、承诺书(包括商品名称、型号、配置、质量、售后服务承诺等)。
3、可在已确定的协议供货供应商范围内自行询价,但询价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价格,否则询价无效。
4、按近期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同品牌、同配置、同质量、同售后服务一般设备的价格随标,但须征得中标经销商的同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附有效证明材料),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可在一般设备协议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其他经销商。其余程序与纳入协议供货的相同。
(四)承德市财政局签发《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采购人在一般设备协议供应商之外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向其签发《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一次性供货通知书》。
(五)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该合同文本由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前统一拟定,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协议供货供应商确定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发协议供货供应商备用)。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须持《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单位证明信、经办人工作证、身份证及有关资料。
(六)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副本分别送市财政局、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各一份备案。
(七)协议供货供应商供货、采购人验货。协议供货供应商、采购人分别按《 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供货、验收。采购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中。
(八)支付资金。采购人持《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 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交通工具(一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承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发货票,向财政国库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经审核后,按合同约定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协议供货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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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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